财政部关于改进新建、扩建啤酒项目以产品税归还贷款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87]财税129号 1987-06-19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日全文废止。
一、目前对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的啤酒基建贷款和技措贷款,在归还贷款本息期间,允许以贷款项目新增产品缴纳的产品税归还的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停止执行。对啤酒企业在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以前已与银行签订合同所使用的基建贷款和技措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对列入国家“七五”计划期间重点发展的新建、扩建大中型啤酒项目使用的基建贷款和技措贷款,在归还贷款本息期间,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和新增折旧不足以归还到期贷款的,经我部批准,可以用该项目新增产品缴纳的产品税归还。 税 屋附:国家“七五”计划期间重点发展的新建、扩建大中型啤酒项目表(略) 财政部 1987年06月1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