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营销模式转变导致的税源转移 苏州E公司1997年9月投资成立,注册资本1.35亿美元,苏州F公司1995年6月投资成立,注册资本2500万美元,此外还有3户跨国公司,这五户跨国公司纷纷透露2006年有意在北京或上海设立地区总部,将销售权统一放在地区总部,并可能将主要利润反映在总部,工厂仅履行制造厂功能,而上述五户企业2005年度的税收为1.72亿元,其中增值税1.57亿元,所得税 0.15亿元。这几户企业如发生此类情况,今年或以后年度的税收收入将会很少甚至没有,而一旦内外销比例发生变化或总部指示将外销产品主要由苏州工厂生产,退税的数额将大大增加。 (五)利用内关联销售人为调整价格导致的税源转移 根据我局前段时间对内关联销售企业的调研情况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144户外资企业存在着内关联的销售,也就是由过去直接面对客户变为从地区总部过一下手或是根据总部指令卖给有关联关系的公司,这说明企业通过内关联销售隐性转移税源的情况已普遍存在。前期调查的47户企业,均在上海、北京、广州等地成立了投资公司或贸易公司,通过协议定价或总部控制等作价方式,销售苏州工厂的产品,弱化园区内企业的销售功能,削弱其对产品销售的定价权,使区内企业仅偏重于单一的制造功能。如果说这些公司过去外关联的境外采购使其境外母公司先赚一笔,割掉一块肥肉的话,那么现在内关联销售的存在,又使其外地的关联企业从苏州工厂身上又割掉另一块肥肉,剩下的只是“大排”甚至“排骨”。如果说第一种情况是有声势的、明显的显性转移,那么利用内关联关系销售,则是侵蚀细无声的隐性转移,数量更多,控制更难,危害甚大。由于低价的内关联销售,使区内企业的利润被转移,增值额被压缩,所得税税负和增值税税负明显低于全省同业税负。2004年47户企业平均内销增值税税负0.87%,经过我局对相关企业约谈后,内关联销售价格有所提高,2005年1-6月这些企业平均内销增值税税负增加到3.57%。2006年,随着国内商业领域对外资开放程度的提高,规模企业的示范作用,中小企业将不断加入,企业通过内关联销售隐性转移税源的力度将不断加大,这不仅给我局的税源监控带来难度,也将给园区经济的快速增长带来一定隐患。 二、税源地区间转移的危害与挑战 (一)税源在地区间不正常、不合理、不合法的转移,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财税秩序,不利于我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地区间应实现持续、协调、和谐的发展,而这种不正常的地区转移所导致的将利润大量放在优势地区,而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市政运行成本和环境损害的成本则留在生产基地的行为,将严重挫伤广大生产基地所在地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并导致当地产业结构的畸形发展。 (二)进出口贸易秩序因税源的转移而受到连带的负面影响,以上述A公司和B公司为例,两家工厂为规避新老外资企业间深加工结转免税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风险,而通过“境外一日游”的方式来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达12亿元,不仅使企业增加了大量的物流成本,而且严重虚增了进出口额,扰乱了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 (三)引起税源转移的巨额地方财政返还,潜藏着引发国际间税务争端的风险。税源转移一个很重要的诱因是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总部所在地以财政返还的形式对企业进行巨额补贴。巨额的财政返还如放到国际税收的大框架中来认识则会引发以下风险和争端:一是母公司所在国的税务机关在计算税收抵免时是按照中国子公司实际入库税额来计算的,如抵免后尚需交税则补征税款,而巨额的财政返还事实上形成了间接的多抵免乃至少补税。如一旦母公司所在国税务机关查获,则会引发如何抵免的跨国税务争端;二是按照西方国家的有关法律,此类地方返还类似于商业贿赂,母公司除留部分在中国增资或投资外,大部分将通过各类形式转移到海外,为规避母公司所在国的监管和避税,避税港就成为汇出利润的首选。而堆积在避税港的利润则受到西方国家受控外国公司立法和OECD有害税收竞争相关规则的管辖和调节,一旦追根刨底,弄清收入来源,联系税收抵免问题,追究不汇回母国的责任,则会形成政府间的税收争端,更为复杂,对我国不利;三是此类地方返还如面广量大且大规模向避税港等地转移,则会引发国际组织和国外税务同行的关注。OECD有害税收竞争工作组就曾关注过中国地方政府的财政返还问题。如接受财政返还的外资企业涉嫌倾销,还会引发WTO和外国政府机关反倾销调查的追查,处置不当会有损于我国政府的形象。 (四)地区间税源转移在一定条件、一定形式下还会严重损害合资公司中方的利益。如上述芬兰投资的北京公司,中方约占有30%的股权,苏州分公司如定价合理,利润增加,则中方利润的收益亦随之增长。但芬兰投资公司作为一个外商独资企业,置中方利益于不顾,将苏州分公司的产品以较低的价格卖给投资公司,导致利润大量流入独资的投资公司,而使合资的北京公司的利润大大减少。按照上述测算,去年苏州分公司通过价格转移到芬兰中国投资公司的收入约有7.4亿元,影响北京分公司的利益达2.2亿元左右。这种有害的税收筹划强化了合资外方的主导地位,使其在中国获取了部分不应由其享有的收益,严重侵害了合资中方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国家税收权益的受损,值得引起关注和研究。 (五)税收征管法相关条款的明确解释和准确运用十分迫切和重要。从中国现有涉外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中国税法对关联交易的调整范围既包括跨国关联交易,又包括国内关联交易,既包括外资企业,也包括内资企业,既包括所得税,又包括增值税。而跨国公司的内关联交易则显现出更多的国际税收事项的色彩。上游成员卖给下游成员时为国内关联,而下游成员制成产品后则会直接出口,从避税和筹划的角度出发,为使出口的产品价格降低从而少交4%的税率差和转移利润,或者为充分利用上下游企业所得税不同的税率优惠、不同的定期减免时间差,企业就会在内关联定价、贸易方式、结算方式、内外销比例等方面进行统一筹划,前道环节的内关联与后道环节的跨国外关联密不可分。从另一个角度看,即使下游成员是内销行为,但由于人为调节后大量利润堆积于下游的地区总部或贸易公司,而地区总部、贸易公司往往承担起向境外母公司大量支付技术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义务,这种内关联交易的结果,同样与跨国的关联支付密切相关。因此,面对愈益频繁的跨国公司税源地区间转移所暴露出的内关联交易管理的迫切性,应尽快明确法律规定,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和法律规定的几种作价方法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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