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跨国企业战略重组中统筹中国大陆各工厂业务的整体战略架构,对目前税务机关属地管理的格局形成了一定的冲击和挑战:一是业务量大、经营方式复杂的跨国公司往往通过重组会在不同地区设立不同功能的分公司或关联公司,而根据国内现行的税法规定,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在所得税方面因汇总缴纳往往缺乏有效的就地监管权,就连基本的财务报表也因总公司的统一核算而难以正常渠道取得,形成税务管理上的薄弱环节。而总公司往往利用不同的分公司盈亏相抵或操控内外销收入比例和进出口价格、向境外进行关联支付等手段,进行税收筹划,造成整体税收的流失;二是随着目前税务机关对跨国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的加强,对跨国支付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的进一步严格,为规避这种监管,方便利润转移,并利于逃避金融监管,一些跨国公司往往通过内关联交易内部作价,把利润堆积到地区总部或销售总部,然后由总部统一向外支付费用,这就会造成支付地税务机关由于空间距离较远,无法对源于外地关联公司的技术、商标或劳务使用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往往采取表面肤浅的审核办法,同时技术、劳务最终使用和接受地企业的税务机关由于不能及时了解支付的真实情况而无法实现就地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审核,造成对此类业务监管上的新漏洞,给予了企业避税的便利; 三是随着企业重组,地方因本位利益往往产生恶性竞争,监管地税务机关对有关业务需了解外地关联公司情况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的配合,缺乏相应的信息交换和沟通法,使得不同属地税务机关在征管上形不成一个有效的合力。 三、若干建议和意见 (一)高度重视税源地区间不合理转移,尽快制定应对措施和办法 在思想上充分认识税源地区间不合理转移对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地区间协调发展,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负面影响,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清醒地认识到这种税源地区间的转移不仅仅是地区之间的财力收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在转移的过程中企业通过筹划减少了一部分税源,通过向境外母公司的转移,减少我国税收权益的问题,从防范税收流失、捍卫国家权益的战略高度加以研究和解决;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感受到跨国公司战略重组后的在华经营整体架构、内部定价、关联交易对现有征管架构、征管手段和税务机关协调作战能力的挑战,深入思考,拿出措施,防范征管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 (二)全面贯彻增值税管理规定,规范深加工结转的税收处理 随着出口退税机制改变,处于弱势的下游企业所在地政府在税源竞争中为增加本地区入库税收和减少退税,往往要求上游企业免税结转,从而形成免税结转越来越多,结算方式改变越来越频繁的状况。这不仅不利于海关对相关货物进行有效监控,容易出现所谓的“飞料”现象,同时也不利于增值税环环相扣的管理,破坏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和有机性,影响到整个增值税科学和精细化管理,也有悖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总局明确对加工贸易国内深加工结转的视同内销征税。 (三)通过财政结算平衡或公式分配法来处理税源的转移 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培育税源,往往投入大量的财力改善投资环境,提供配套设施,经多年的投入培植出的税源大户,却因纳税人公司架构变化、作价方法改变、营销方式改变造成的税源的急剧转移,不利于调动地方培植税源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全国一盘棋做大财政收入蛋糕、做大财政收入增量的宗旨。对此建议一是对少数特大型跨国公司由财政部门比照中央汇总纳税单位的做法,明确标准,通过财政结算的方式处理,二是针对面广量大的其他大型跨国公司借鉴美国财政部、联邦税务局处理州与州之间税收利益的公式分配法的做法,根据销售、资产、人员、无形资产等要素,将母公司利润进行划分,由子公司依据其在上述要素中的比重,来测算其应得利润,并就地缴纳所得税。 (四)正确贯彻〈征管法〉规定,按独立交易原则处理内关联交易行为 通过内关联交易转移税源是地区间税源转移的基本方式,这里不仅涉及所得税,很多的还是增植税。目前从国际上来看,欧盟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关联交易中增值税的转移,并要求把涉及增值税的关联交易按OECD指南所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和几种基本的调整方法在欧盟国家不同地区进行调整。英国最近也在讨论把国内内关联的交易纳入转让定价管理的范围之内。应按《征管法》的规定,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在分析不同企业功能的基础上,按照规范的定价方法进行利润分配。在地区总部和销售公司掌握主导权的关联交易情况下,往往生产公司处于劣势地位,成为成本中心或微利中心,一些跨国公司的地区总部在为其转移的税收辩护时往往强调生产工厂是契约式工厂,不应享有过多的利润。事实上,根据OECD转让定价指南的精神,只有无关联、代工式的工厂才是真正的契约式工厂,而作为跨国企业成员的生产工厂可以使用母公司的技术和商标,承担生产职能及相关的财务、营销、管理职能,承担与之相适应的风险,应在与其地区总部进行功能合理划分的基础上,享有其应有的大大高于契约式工厂的利润和定价。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用《征管法》规定的再销售价格法,即用最终销售价格减除具销售功能公司的市场应获利润后作为生产公司的销售价格来调整销售和相应的应交税收的方式比成本加成法更为合理、更可操作。 (五)应明确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监管的权力 跨国公司重组后形成的生产形式、营销方式、核算架构、物流走势很复杂,应实行总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标准、整体联动、相互配合的管理方式。而从目前涉外企业管理的规定来看,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人力物力有限,管理的空间范围过大,对分公司管理往往流于形式,鞭长莫及,而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除汇缴期可以得到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总机构汇总纳税证明外,往往得不到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其它的财务和税务信息,存在着就地监管的乏力和薄弱,即使是对分公司进行检查,查补的税款也必须回总公司补交,不利于调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监管的积极性。对此,可以借鉴内资汇总纳税企业的做法,要求生产型的分公司应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税。汇缴期间,生产型分公司应提供其单独的财务报表和年度审计报告,以及总公司相关的财务、税务信息,明确分公司查补后的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入库。 (六)加强不同地区税务机关间的信息共享和情报交换 一是应比照增值税管理协查办法,对异地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情况可发起税务机关间的相互协助调查和财务、税收数据的情报交换,并制定相应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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