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涉及跨国交易对外支付的,如由总机构或销售公司集中付汇,对数额巨大、情况不清的,支付地税务机关有权要求支付所涉及的各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调查,并函复支付地税务机关,避免不真实、不合理的支付。 三是对一些销售巨大、亏损严重、关联交易程度高、境外支付名目多的特大型跨国公司,其子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如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启动涉外联合审计的程序,逐级向总局提出全国性的联合审计申请,通过联合审计,堵塞跨国公司征管上的漏洞,起到税法的震慑作用。 (七)针对跨国企业在华战略重组后集团管理的动态化、整体化、一体化趋势,在征管改革中研究大企业的层级问题 1、对大企业的管理,国际上目前有64个国家成立了大企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10多个发达国家成立专门机构的目的是优化针对性的服务,解决其管理国际性、综合性、关联性所带来的复杂税收问题的处理。这些国家一般在中央成立大企业管理总部,在大企业集中的地方成立分部;而日本对大企业的管理集中在检查层面,即大企业的日常申报、纳税在基层税务署,而税务检查则由税务署之上的税务局进行。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无论是财政体制的约束还是税收格局的制约,采取大企业专门机构集中管理的方法还不成熟。为此,建议总局对销售规模大,关联交易复杂的跨国公司在作为总局重点税源户管理的基础上同时作为总局重点征管户纳入信息库管理,并建立由总局各相关部门联合监控的机制,全面及时掌握企业各类情况,主动研究解决税源在不同地区、不同国家间不合理、不正常转移所带来的国际税收问题和税收管理问题。 2、对跨地区的特大型跨国企业,建议选择一些典型户,由省局牵头进行扎口管理,这样做既使省局掌握企业日常动态,进行纳税评估,又可以从稽查入手,抽调精兵强将专项检查,提高稽查的质量与水平。同时,这样做更有利于各地向总局的汇报和跨省协调,有效减少地方的干扰。 3、结合整个征管改革的深化,研究大企业管理的特殊机制和方法,结合征管机构的进一步调整,研究特大型跨国大企业提高管理层次的问题,可以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从税务稽查、纳税评估、联合审计做起。 (八)坚持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研究,防患于未然 以谢局长税收管理精细化、科学化的要求为指针,把特大型跨国公司的税收征管作为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来认识和对待,组织专门的力量广泛深入调研。这项研究要从经济和税收相结合,国际税收和国内税收相结合,增值税和所得税相结合,征税与退税相结合,以跨国企业的战略重组为切入点,深刻剖析跨国公司战略重组背后的税收筹划,既防范不合理转移,同时更超前地防止战略重组所导致的税收征管上形成的新的薄弱环节,防范偷避税现象。通过典型解剖,拿出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供领导决策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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