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2]145号 2002-12-30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发[2008]5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因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并经市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延期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报市局批准的延期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费。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延期缴纳税款进行报批、管理、催缴和统计,及时、准确上报报表。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查明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原因,了解其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和财务状况等情况,对延期缴纳的税款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控,按时组织入库。第二章延期缴纳税款的受理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科(所)或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收到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时,应认真审核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的时间是否在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前,申请延期期限是否在三个月以内; (二)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是否符合《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纳税人特殊困难是否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当期货币资金余额、银行存款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等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当期货币资金是否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科(所)或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等材料审核后,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按期缴纳税款或要求补充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让纳税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如需要进行实地调查,应告知纳税人。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的,由管理科负责实地调查,并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不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的,由受理人员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虽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严格控制: (一)纳税人不能在延期内缴纳税款的; (二)纳税人经营规模很小,经营效益不好的; (三)纳税人有欠税的; (四)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已批准延期纳税两次以上的; (五)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为C级的。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综合科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核后,报分局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二章 延期缴纳税款的报批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综合科根据分局负责人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的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审批或由管理科向纳税人下达《不予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 第十二条 市局收到基层局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有关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20万元以下(含),由主管业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由主管局长签署意见;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由局长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市局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后,根据市局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份或《不予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份。 第三章 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 第十四条 经市局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长期内不加收滞纳金;市局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从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综合部门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协调工作,督促有关科(所)建立延期缴纳税款明细账、按时组织入库。按照征管报表的格式和要求,如实、准确上报报表。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科(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的税款要进行跟踪管理和监控,于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5日进行催缴;对期限届满未入库的延期税款,于期限届满次日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限期缴纳延期税款并从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未入库的延期税款于期限届满的次月1日列入欠税管理。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控制延期缴纳税款的数量,每月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额不得超过申报税款的2%。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内入库率应达到98%以上。 第四章 延期缴纳税款的考核 第二十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考核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2]7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局负责解释,各基层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各征收管理分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第二十三条 农业税收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暂按以前的规定办理;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为农户的,其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由各基层局审批,其他农业税收的纳税人,其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按本办法执行。待国务院农业税收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 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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