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新人社发[2021]34号 2021-08-1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新疆油田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吐哈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和《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1〕21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21年4月1日起,将2021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24个月的,每人每月在现行基础上每档上调206元。2021年4月1日后失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各地州市要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补差工作,确保失业人员及时足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8月1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