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9]3号 2009-01-05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函[2010]11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自2010年3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新标准的当月申报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督促并书面通知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期限日的次月开始,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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