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计算可扣除的税金 A、营业税440×5%=22(万元) B、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2×(7%+3%)=2.2(万元) C、印花税已按有关规定计入了管理费用,所以此处不再扣除。 D、可扣除税金的总额:22+2.2=24.2(万元) ⑤计算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61.67+208.33)×20%=54(万元) ⑥计算扣除项目总金额: 61.67+208.33+27.5+24.2+54=375.7(万元) (2)计算1997年8月售出住房应计的扣除项目。 ①计算应分摊的地价款及有关费用。 148×12+48:37(万元) ②计算应分摊的房地产开发成本。 500×12+48=125(万元) ③计算应分摊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A、计算应分摊的利息。 a)截止1996年11月应分摊的利息: 33.6×12÷48=8.4(万元) b)1996年11月至1997年8月间应分摊的利息: (98-33.6)×12+(48-20)=27.6(万元) c)总计应分摊的利息: 8.4+27.6=36(万元) B、计算可扣除的其他开发费用。 (37+125)×5%=8.1(万元) C、计算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36+8.1=44.1(万元) ④计算可扣除的税金。 A、营业税:360×5%=18(万元) B、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8×(7%+3%)=1.8(万元) C、印花税已按规定计入了管理费用,此处不再扣除。 D、可扣除的税金总计: 18+1.8=19.8(万元) ⑤计算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37+125)×20%=32.4(万元) ⑥计算扣除项目总金额。 37+125+44.1+19.8+32.4=258.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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