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2]7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4-27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发布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加油站管理办法》),为保证《加油站管理办法》的顺利贯彻落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2]72号       2002-04-27


各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发布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加油站管理办法》),为保证《加油站管理办法》的顺利贯彻落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加油站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加油站管理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统一部署,加强对加油站税收管理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贯彻落实《加油站管理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我省加油站数量多、分布广、经营方式复杂,各级国税机关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当地加油站状况,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在《加油站管理办法》的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严格执法、优质服务、稳定大局的原则,既要加大管理力度,又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如发现有不稳定的苗头,要及时化解矛盾并向省局报告,避免出现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在加油站增值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全面了解和掌握加油站经营、税收管理状况、本地区行业税负水平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总局、省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进行重点评估。有条件的,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将全部加油站逐步纳入评估范围。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加油站的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加油站管理办法》是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机关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做好工作。要加强与经贸委、质检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未经省经贸委批准经营的加油站,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的精神进行清理整治。同时,要与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所属公司及时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把《加油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落实到位。

  三、关于加强加油站管理的几个问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1.对5月1日以后新办的加油站,凡符合《加油站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征收增值税。

  2.对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虽不符合《加油站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但销售额已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继续按照一般纳税人管理;对既不符合《加油站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销售额又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在2003年4月30日前暂时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3.对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只有符合《加油站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的,才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中,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重新审查核实,填制《个体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汇总表》(附表5),于5月20日前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4.对符合《加油站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但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并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

  根据《加油站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及我省实际,对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市内跨县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市级税务机关确定;在我省境内跨市经营,需要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层报省国税局审批确定,同时报送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名称、经营地址、销售数量、财务核算方法等相关资料。

  (三)核定征收增值税问题

  加油站应按照财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加强财务核算,做到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对财务核算不建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核定应纳税额。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加强加油站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对不符合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加油站,一律不得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旬限额限量供应。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最高开票限额限定为1万元;对未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每次最多只能发售一本千元手写版专用发票,并实行验旧购新。万元手写版专用发票可以改版使用。专用发票每月供应数量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加油站经营规模及用票数量情况确定。

  (五)通过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问题

  纳税人通过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其发票开具、增值税计算征收等问题,可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售卡售证单位与加油站为不同纳税人的。售卡售证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不作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可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先行开具收据,待用户凭加油卡、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和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再向用户换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用户用加油卡、加油凭证加油时,加油站作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加油站凭收取的加油卡、加油凭证,与售卡单位结算油款,并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售卡售证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售卡售证单位与加油站为同一纳税人的。

  (1)对总机构和加油站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主要是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所属公司),总机构在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帐务上要作销售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购油单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不需要专用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月末,总机构汇总包括售卡售证在内的全部成品油销售额,以扣除所属加油站回笼的加油卡、加油凭证及其他应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征收增值税。用户凭加油卡、加油凭证加油时,加油站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帐务上要作销售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专用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月末,加油站汇总包括售卡售油在内的全部成品油销售额,以扣除回笼的加油卡、加油凭证和其他应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六)报表填制问题

  针对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对《加油站管理办法》中的附表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省局文件所附表样,要求加油站如实填制、保管和报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4月2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