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的铁路货运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函[2004]429号 2004-10-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对于铁路运输实行计划管理,出现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铁路货运发票中所填列的“托运人名称”与实际发生销售业务的单位名称不一致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对此类问题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对纳税人取得的销售单位与铁路货运发票发货人名称不一致的铁路货运发票一律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以前与总局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同时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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