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8]38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21
摘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财税〔2007〕92号、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的规定,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属于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由县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批、税政部门具体办理。县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减免税审批期限,办理福利企业税收优惠。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8]382号          2008-8-21

各市国家税务局:

  从2007年7月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方式进行了调整,并要求民政部门对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以下简称“原有福利企业”),按照新的条件重新进行审查认定。由于我省原有福利企业户数较多,民政部门采取“县市二级审查、省级审批认定”方式,重新审查认定的任务较重,造成对部分原有福利企业重新审查认定的时间滞后,影响了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合法权益。对此,省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请示,并与民政部门进行了沟通协商。为进一步维护福利企业合法权益,现对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原有福利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以文号简称)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原有福利企业在2007年7月至9月间,虽未为残疾人办理缴纳“四险”,但符合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五条其他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提出退减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后,按照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原有福利企业在2007年10月1日前,经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要求重新认定为福利企业的,从2007年10月1日起,继续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原有福利企业在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经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要求重新认定为福利企业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减税申请时,同时提供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包括:该企业为原有福利企业及证书字号,经民政部门审查认定达到现行福利企业条件的时间,经民政部门重新审查认定批准为福利企业的时间及证书字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确实符合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新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新办福利企业在取得民政部门的资格认定后,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从税务机关审批的次月起,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审批问题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财税〔2007〕92号、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的规定,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属于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由县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批、税政部门具体办理。县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减免税审批期限,办理福利企业税收优惠。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7〕592号)停止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1日封发

  校对:政策法规处 葛玉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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