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桉叶油等工业用植物油有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2001]91号 2001-3-5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收购桉叶油等工业用植物油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昆国税流字[2000]65号)和《大理州国家税务局关于桉叶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大国税流字[2000]66号)先后收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桉叶油等工业用植物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现批复如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桉叶属于初级农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收购桉叶用于生产的,其收购的桉叶可按收购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桉叶油不属于初级农产品,是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的工业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桉叶油取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视为购进农业产品按购进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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