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4]22号 2004-04-12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4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由于总局《通知》对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因此,对沪国税进[2003]65号文中的附件5,即《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汇总表(第次)》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 二、《通知》中的附表只涉及外(工)贸企业和其他企业,由市财税三、四分局负责编报,并随沪国税进[2003]65号文布置的其余各类报表按原时间要求一并上报市局。 特此通知。 附件: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汇总表(第 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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