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部分废止] 云国税增字[1995]30号 1995-07-16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总局文件第五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而只销售存货的,允许按实际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审批机关为县级国家税务局。 二、关于对新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问题,按省局原明确的规定执行。 三、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从1995年7月1日起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0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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