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湘粮机械厂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2004]158号 2004-11-12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省湘粮机械厂土地增值税征税问题的请示》(长地税[2004]69号)悉。经研究,对该厂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批复如下: 湖南省湘粮机械厂将原厂区43.5亩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着物出售给长沙市恒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整体搬迁,进行股份制改造。对其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附着物评估值40020361.33元,拆迁安置等费用22016167.12元,转让时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978240元,合计66014768.45元,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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