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园林局所属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1]983号 2001-07-10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研究,现就市园林局所属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市园林局系统资金上交与下拨税前扣除的问题 为了解决园林绿化和古建筑维护资金不足的问题,市园林局每年经市财政局核定从部分公园的收益中集中统一使用的资金,各园林事业单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00年颐和园管理处上交资金2400万元,北海公园管理处上交300万元,天坛公园管理处上交1200万元,香山公园管理处上交400万元,北京市园林古建筑设计院上交10万元,北京动物园上交500万元,玉渊潭公园管理处100万元。 市园林局拨付给有关单位的专项资金可视为财政或上级单位拨付的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处理。 二、鉴于北京市的园林古建筑维护的改造任务很重,为了解决其实际困难,同意市园林局事业单位按照《北京市园林财务制度》的规定标准提取的各类基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标准提取的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市园林局所属各事业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发放的奖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上述规定在2000年度执行,2001及以后年度的处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下发。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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