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0]38号 2000-03-03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中央直属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其减免税手续的办理按本通知及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7]156号文件规定和要求,由各市、地国税局审批。凡我省中央企事业单位及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地国税局审批;达到并超过500万元的,应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后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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