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0]3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3-03
摘要:凡我省中央企事业单位及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地国税局审批;达到并超过500万元的,应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后税前扣除。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0]38号        2000-03-03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中央直属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其减免税手续的办理按本通知及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7]156号文件规定和要求,由各市、地国税局审批。凡我省中央企事业单位及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地国税局审批;达到并超过500万元的,应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后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3月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