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式样发票样本》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0]216号 2000-12-29 税屋提示——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全文废止。
1996年,省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发票进行了式样统一,编印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式样发票样本》,起到了便于印制、鉴别真伪和监督检查的作用。随着经济形式的发展和税收管理的需要,以及多种新式发票的启用,为改进、完善和规范发票统一式样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省局进行了修改,重新制作了新的发票样本。现发给你们并将使用要求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省范围统一式样的发票按行业和用途分8类70种。其中一般复写式41种(分离式18种),定额式10种,机外发票19种。除此之外,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范在本市范围内使用的发票式样并报省局备案。 二、统一式样修改后,原由省局统一安排印制的14种运输业发票改为11种(见发票样本),其它类发票的印制和管理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印制全省统一式样的发票,要严格按发票样本印制发票名称及字轨号码,使用规格统一的防伪专用纸和有色荧光油墨,其发票成品的规格、各联的印色及用途、每本发票的装订份数都要按样本“说明”的要求执行,不得自行变更。 四、为了区别发票的监制单位和使用区域,现重申:凡由省局统一监制的发票,发票联一律套印省局监制章,其使用范围以字轨来区分: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其字轨为“冀地税字”,在各市范围内使用的以“冀地税×字”显示;由各市局安排印制的发票套印市局监制章,其字轨统一为“冀×地税字”,“×”代表各市的简称。 五、修改后的发票式样从2001年1月1日起使用,按现用式样印制的发票可使用到2001年6月底,届时余票全部监督销毁。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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