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检查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2000]60号 2000-1-31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提高税务检查报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按照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安排,自2000年二季度开始,全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部门的各类税务检查报表实行电子报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过大系统办公自动化应用程序报送各类税务检查报表: 1、各区县局、各分局的税务所和稽查所应按时将各类税务检查报表报送本单位的税务检查科。 2、各区县局、各分局的税务检查科将本单位的各类税务检查报表分类汇总后,在每个季度终了后四日内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过大系统上报税务检查处。 3、税务检查处通过电子邮件下发各类税务检查报表的电子表格文件。 二、通过大系统V3.0版本税务检查模块及大系统三期报送各类税务检查报表: 1、各区县局、各分局的税务所和稽查所应按照税务检查工作规范的要求,准确录入各项基础数据,并做到及时传输、上报。 2、各区县局、各分局的税务检查科对税务所、稽查所上报的案件进行审理后,及时将案件传回税务所或稽查所,以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 3、案件执行完毕后,各区县局、各分局的税务检查科应用大系统V3.0检查模块将各类税务检查报表自动汇总,如发现数据与手工报表不一致时,应将自动汇总的报表进行手工调整。各单位的税务检查科在每个季度终了后四日内通过大系统三期上报各类税务检查报表。 4、各区县局、各分局的税务检查部门不得对已经输入的案件进行回退操作。 5、各区县局、各分局的税务检查部门应用大系统V3.0版本税务检查模块自动生成税务检查报表,如出现数据不全或不准的情况,及时向税务检查处和各单位的信息工作站反映。 三、自2000年二季度开始,各区县局、各分局的税务检查部门采取以上两种方法同时报送各类税务检查报表,各单位要保证基础数据录入准确以及网络传输过程中的数据完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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