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4]578号 2004-12-14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局应高度重视200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周密安排,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京地税企[1999]630号)的有关规定,保证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措施的落实。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所得税今年的征管情况及特点,现将2004年度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重点通知如下: 一、针对2004年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较多的特点,各局要认真学习贯彻今年的新文件、新政策,严把汇算清缴政策关,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征管措施。要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全面运行后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新要求,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企业所税申报表填写口径进行填报,将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与申报表的填报、录入、汇总工作相结合,保证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局要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所确定的“公平、效率、服务”三项工作原则,根据市局下发的各项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管理规定,研究制定具体的落实保障措施,落实各部门特别是各类税务所的具体工作内容,建立分项目的管理台帐,切实保障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流程得以顺利运行。 三、各局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向纳税人广泛宣传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的税收政策和具体管理规定,辅导纳税人自行享受有关取消审批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觉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及时报送相关备案(备查)资料;同时,主动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取消审批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政管理工作水平。 四、各局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和辅导,进一步提高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认识,取得他们对此项工作的支持,以便各行业主管部门更好地组织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参加汇算清缴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局要根据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和市局要求,不参与、不组织中介机构对纳税人进行业务政策培训和相关工作,但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向纳税人宣传引进中介机构力量、加强汇算清缴的重要意义,为顺利开展年度汇算清缴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中介代理工作。首先,市局将中介机构备案情况及时通知各局;其次,各局要根据中介代理范围变化的新文件精神,对按规定需要附送中介代理审核报告而未附送报告的纳税人,必须受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或报送的取消审批项目备案(备查)资料,在受理后转入纳税评估;第三,各局在推动中介代理工作中,根据纳税人自愿选择已备案中介机构的原则,不得要求或暗示纳税人进行“指定代理”或“变相指定代理”,对于发生“指定代理”或“变相指定代理”的问题,将由各级地税机关的监察部门查实后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其他要求与管理,按《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京地税企[1999]630号)规定执行。市局将适时召开汇算清缴阶段性汇报会并随时深入区县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各局在汇算清缴工作中的进度和情况,指导全市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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