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广州市地方税收发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穗地税发[1997]86号 1997-4-11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2.依据穗地税发[2007]27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一、规定中所提及的《非经营收入发票》已取消。二、开具《通用发票》改为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宿舍租金专用发票》改为《服务业发票》,《转让房地产发票》改为《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三、《通用发票》票面加盖查验专用章,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已改为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四、取消业户(出租方)向承租户收取水电费,开具《服务业发票》(或《物业管理发票》)。
本通知有关规定涉及现行税收法规征免问题的,应按现行税法执行。 本通知中属于新规定的部分如:会员费等,各单位应于今年5月底前转发至有关业户执行,并办理文书送达手续。 过去发票管理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表》(部分)(略) 2.《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通知》(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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