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08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8]23号 2008-06-27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40号)、《关于调整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8]6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2008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823元,3倍为8469元。对单位和个人按照我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8469元缴存基数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单位为个人在我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8469元缴存基数内实际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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