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一[2005]97号 2005-10-08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对本市纳税人在本文下发之前,已按规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办法的,不再进行调整。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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