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八五”后两年本市国有农垦企业继续执行财务包干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沪财农[1994]66号 1994-08-04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1996]2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6年7月9日起全文失效。
一、财务包干范围。市农场管理局所属的十八家国营农场和十个直属企业以及经批准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上述企业所经营的各种产业,包括经营房地产、证券、信用社、舞厅、卡拉OK及带有卡拉0K或KTV包房的饭店、餐厅和游戏机的获利所得以及对外投资组建的联营企业农方取得的投资收益部分。 二、下列单位不列入财务包干范围。已改制和以后年度改制的股份制企业,如农垦农工商综合商社、东海联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农垦系统群众团体举办的企业;以本市农垦企业名义进行注册登记,而实际由外系统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企业或以本市农垦企业的经营场地出租给外系统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企业;1993年以前本市农垦系统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外系统单位从联营企业(即外系统企业与国有农垦企业联合投资举办的企业)分得的利润。 三、关于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凡本市农垦系统国有企业与外系统企业联合投资举办的内资企业,即联营企业,考虑到本市农垦系统国有企业“八五”后两年继续执行财务包干政策,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各财税征收机关在对上述联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扣除国营农垦企业投资分利部分。 四、调整包干上交利润指标。“八五”后两年本市国有农垦企业每年向市财政上交4000万元包干利润,用于建立本市奶牛扶持基金。奶牛扶持基金,以总额80%用于奶牛周转金贷款,20%用作财政补贴或奶牛贷款贴息,专款专用,具体上交使用、管理办法另行拟订。各农场、公司(厂)“八五”后两年包干利润上交指标,先请市农场局提出意见,商财政后再行下达。各单位应上交的包干利润,每季按当年度包干利润1/4上交,于季度或年度终了后30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的,按逾期数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五、关于海丰农场亏损补贴。“八五”后两年财政对海丰农场继续实行政策性亏损补贴,具体补贴指标和计算办法仍按1992年专题会议纪要执行。 六、关于事业费问题。农垦系统事业单位的农垦事业费和农场事业费,在局机构转制前仍列入财政预算,基数仍维持1990年水平。 七、加强经济核算,严格财务管理。各企业、各单位在实施薪的财务会计制度后,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核算、考核制度,严格财务管理,提高核算水平,严肃财经纪律。农垦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对下属单位财务管理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八、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定“八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局 1994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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