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0-08-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免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是减轻纳税人负担、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优化纳税服务、维护国税部门良好形象的有效途径,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严格管理,厉行节约。 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后,全省国税系统所需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正本内芯、副本内芯和副本封皮)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采购,各地按需领取。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管理,降低损耗,压缩支出。 三、加强宣传,搞好衔接。 各地要迅速将此政策通过办税服务厅等场所渠道进行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知晓。原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按照规定渠道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0年08月3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