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0]109号 2010-07-16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已经成为个人重要的资信证明,在涉及个人的子女境外求学、司法鉴定、贷款融资、住房购买等方面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居民个人对完税凭证的开具需求逐渐增多,对地税机关的征管和服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开具个人完税凭证是建立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基础之上,个人对完税凭证的索取又是促进扣缴义务人准确计算申报税款的重要监督,是推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质量的重要举措。因此,各单位务必重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开具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外宣传、优化服务举措,规范开具程序,满足纳税人对完税凭证开具的合法需求,并通过完税凭证的开具推动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的提高。 二、我市纳税人查询索取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的渠道 目前,我市对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期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收完税凭证;对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取得《完税证明》: 1、纳税人可以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税务机关查询纳税情况、开具《完税证明》。 2、税务机关汇总全年的纳税数额,并于次年以邮寄方式向纳税人送达《完税证明》。 我局正在积极筹划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构建纳税人更加便捷的个人纳税记录查询和《完税证明》的开具方式。 三、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邮寄的后续管理工作 作为全国较早开展完税凭证邮寄的城市,我市自2006年起对上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实行邮局投递完税证明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0年度共通过邮局投递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1055178份,实际送达1044211份,投递送达率为98.96%。另有10967份无法送达,其中“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10586份,“其他原因”381份。对没有送达的,各单位要采取措施予以送达。现阶段,完税凭证是通过邮政局送达扣缴义务人,再转送给纳税人。各单位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送达纳税人的宣传和督促,并鼓励纳税人向扣缴单位主动索取完税凭证,对没有送达纳税人的,要将其列入评估检查的重点。 按照总局的要求,各单位要做好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告知工作,督促扣缴义务人在工资单上注明已扣税款,告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取得渠道。 四、做好新旧完税证明开具的衔接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完税证明开具工作,总局对《完税证明》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完税证明》的内容更加充实、完善,将进一步扩大《完税证明》发挥作用的范围。在8月1日前,税收管理二处要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制作好《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并向社会发布;市局计统处将按新格式印制好《完税证明》;信息中心将按总局要求做好开具程序的调整工作;纳税服务中心将按总局部署,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附后)对外进行广泛宣传,扩大社会对完税凭证开具、索取的信息了解;政工处要做好对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各单位要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做好内部分工,抓好环节落实,保证新的《完税证明》顺利投入使用。 附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0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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