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8]115号 2008-06-02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凡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必须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不得用其他票据代替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为机开四联发票,手开一律无效。该专用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发票代码为23702××71209,其中××代表年份。 三、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监制章采用大红荧光油墨印制。 四、专用发票每箱1000份,为方便各单位控管,发票管理信息系统核定每50份为一个发售单位。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专用发票的工本费为0.8元/份,40元/包。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青岛市地税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