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托运行业各类货运凭证计贴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9]98号 1999-05-05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近接一些单位询问、联、托运企业在各类货运业务中使用的运费结算凭证如何贴花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73号《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现对联、托运行业货运凭证计贴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联、托运企业开具的联运行业货统一发票是一种明确货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费单据,内容即包括铁路、公路、水路等运杂费,也包括保险费、仓储费、装卸费等费用,这些费用涉及印花税不同的税目、税率,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应分别计算税款,不能分别计算的,可统一按全额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的税率计贴印花税。 国际货代、船代企业开具的国际货运(船运)代理发票,只是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 二、联、托运企业应负责代扣委托方的印花税。开具的联运发票按全额计贴印花税,收用的运输发票未按规定被代扣印花,应主动补缴(贴)。 三、国际货代、般代企业有代扣委托方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国际货运(般运)代理发票的全额;收用的运输发票,不再代扣印花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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