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甬地税征[2001]59号 2001-04-04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各直属分局: 招商引资是对外开放的重要突破口,是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进一步树立大开放意识,创造优质服务,公正公平的投资环境,根据税务部门职责,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调动各地区各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对各地区各部门引进外资兴办的外资独资企业或以合资、合作形式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按照“谁引进、谁征管”的原则确定税收归属。 二、切实做好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派员进驻各地的办证服务中心,以方便纳税人,并严格按照服务承诺的规定及时办妥税务登记。对要求购印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及时予以审批,以满足纳税人的经营需要。对新开户要衽即时辅导,介绍办税业务规程和有关税收政策。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法宣传,沟通税企联系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务实的涉税服务。要坚持公开办税,按月向纳税人免费发送《税法公告》,定期召开税企座谈会,了解企业经营动态,听取工作意见和建议,更好地开展承诺制和首问人责任制。 四、要逐步建立、完善多种纳税申报方式,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各地要在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或邮寄申报纳税方式的基础上,要适时积极试行并扩大电话申报和PC机申报的范围,争取用五年时间在全市普遍建立电子申报制度,实现纳税人远距离完成申报纳税的目标。对涉外企业应当优先列入试行和扩大计划。 五、要加强税务稽查管理工作。协调好一级稽查与二级稽查的关系,避免稽查排户上的随意性,防止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规范税务稽查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税务稽查,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六、坚决杜绝乱收费。各单位向纳税人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进行收费。不得强行摊派各种书刊、报纸、杂志,更不能把行政职能转移到中介服务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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