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7]192号 2007-6-26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07号]转发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商业零售和经销水、电、气、暖的纳税人,未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仍可使用其它普通发票;已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其它普通发票必须收缴。 二、除商业零售和经销水、电、气、暖的纳税人以外的使用一机多票系统的纳税人,其它普通发票必须收缴。凡应收缴普通发票而未收缴或擅自向企业发售非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的,要按违规违纪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粮食收购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业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二手车销售发票等普通发票不在此次收缴范围,仍可继续使用。 四、各地国税机关要在2007年7月6日前将检查清理情况(包括检查户数、违规户数、收缴发票数量以及纠正情况等]书面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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