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承建私房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3]59号 2003-7-15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不断改善提高,城镇和乡村私人建房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富裕起来的居民对改善住房的要求比较强烈。但是,由于私人建房市场管理不够完善、承建私房的施工单位和个人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税务机关征管力量不足、监控手段存在局限性等原因,私人建房税收流失严重。为强化税收源头控管,堵塞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当前管征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承建私房地方税收管征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我省从事承建私房的施工单位、个体建筑工匠和其它个人,均为法定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二、地税征收机关作为具体负责承建私房税收管征工作的部门,要尽可能多地发挥社会力量,采取自征与委托建设、土地或房管等部门代征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委托代征的要与有关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三、对帐证健全的施工单位和个人承建私房应纳税款,实行查帐征收;对帐证不健全或没有建帐的施工单位和个人承建私房应纳税收,实行核定征收,并明确核定征收税种、应税项目。 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因地制宜按城区、乡镇、农村三个层面以及按框架、砖混、土木三种结构确定计税价格,简便计征方式、公开税负、增强收税透明度。 四、代征人在受托权限内代征税款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少征或不征,对多征、少征或不征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建房者应向施工单位和个人索取建筑安装统一发票;自建私房的建房者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自建私房免税证明”。对施工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建筑安装统一发票的,建房者有义务向税务机关举报。 六、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填写××县(市)地方税务局《承建私房纳税申报表》(表样附后,实行委托代征的,按委托代征的有关规定申报)。对施工单位和个人拒不申报缴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承建私房税收管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地税部门要积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承建私房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支持。要在当地政府主导下,密切联系建设、房管、规划、土地等行政部门,形成协税护税网税,共同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与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相适应的税收管征措施。从全省看,工作开展好的地方,都与政府重视和部门配合支持分不开的。同时,要广泛宣传,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标语等宣传工具作用,同时利用各种会议、座谈会等形式,大力宣传施工单位和个人承建私房依法缴纳地方税收的义务,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提高公民对承建私房依法纳税认识。 附件:××县(市)地方税务局承建私房纳税申报表(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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