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武国税函[2009]4号 2010-10-18 税屋提示——依据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现行有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税务证明的出具范围、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出具《税务证明》的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证明的工作程序分审核和复核两项工作: (一)审核工作 1.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送相关资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所(管理科)提出申请。 2.区(分)局的审核出证工作应从受理申请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要求是: 税务所(管理科)受理申请后,对涉及免税的支付项目和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其他支付项目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税务所(管理科)完成审核和调查工作后,必须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相关人员要明确说明审核意见并按要求签章,然后将《申请表》)和附送资料以及调查报告等一并报送所得税(税政、综合)科。 3.所得税(税政、综合)科收到《申请表》和附送资料以及调查报告后,对涉及免税的支付项目和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税务证明》;其他支付项目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税务证明》。对税务所(管理科)在申请表中不能详细签署意见,或未提供调查报告的,所得税(税政、综合)科不得受理审批。 4.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项目填写不完整或所附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境内机构和个人予以补正。 (二)复核工作 所得税(税政、综合)科应当在出具《税务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对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复核,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复核表》(以下简称《复核表》),然后将《复核表》)连同《申请表》和附送资料等一并报区(分)局分管局长审签。 主管税务机关在复核时发现已支付的项目在税收判断上有差错的,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缴税款或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三、《申请表》、《税务证明》、《复核表》的印制与发放 (一)《申请表》、《税务证明》、《复核表》以及“专用章”由市局国际税务处统一印制与发放。 (二)《税务证明》由市局国际税务处统一编号。区(分)局所得税(税政、综合)科负责本局售付汇《税务证明》的使用和保管工作。使用时,必须按出证时间顺号使用,不得拆本或跳号;使用后,对留存联不得损毁,必须妥善保存,以备市局查验。 所得税(税政、综合)科应当建立《税务证明》使用登记制度和专人保管制度,并定期向市局国际税务处报告《税务证明》的领用存情况。从2009年1月1日起,区(分)局原有的各类售付汇税务凭证停止使用,由市局统一收缴作废。 四、继续沿用的管理要求 (一)对支付人申请出具《税务证明》需提供的资料和要求,以及税务机关审核出具《税务证明》的有关要求,仍必须严格按照《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管理的意见》(武国税函[2006]130号)第三、四条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售付汇工作的按期备案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台账资料管理、统计总结制度等四项制度,仍必须严格按照《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审批权限的通知》(武国税函[2006]216号)第三条加强后续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 五、其他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出具售付汇《税务证明》是一项非常严肃和专业性强的工作,既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又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情况下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因此,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应在相关科(所)等部门设专岗、定专人负责审核(复核)和管理《税务证明》的工作,严格执行汇发[2008]64号、国税发[2008]122号等文件的各项要求,确保国家政策落实到位。 (二)要做好服务,加强辅导。各单位应本着便利效率的原则,将《申请表》放置于办税服务厅窗口和税务所(管理科)供申请人领取使用;同时,应认真辅导申请人准确填报《申请表》)和附送相关资料,确保申请工作顺畅进行。 (三)要认真审核,加强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证明的工作程序分审核和复核两项工作,这两项工作是一个整体不可偏废,更不能相互替代。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市局的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程序认真审核、出证和复核,在保证审核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审核出证工作及时和正确。市局将适时对新的审核出证工作和《税务证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通报。 (四)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各单位与辖区地税局之间、各单位内部相关科所之间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共同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工作。在出具和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国际税务处)反馈。 附件: 1、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略) 4、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略)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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