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1996]8号 1996-01-19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厅《关于勘察设计单位按业务内容分类征税的函》(陕建计便字第1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负责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业务,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钻井(打井)、爆破、岩土工程及其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勘察设计单位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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