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条款废止] 桂国税函[2007]858号 2007-09-06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2日起,本法规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意见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税函[2007]9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认真进行实地调查,严格审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二、[条款废止]对百万元以上(含百万元,下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必须经县(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由局长签字审批。对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下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仍按原审批程序进行。 三、[条款废止]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必须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限时办结制度(试行)》规定的时限,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条款废止]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因业务需要申请临时开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审批,应按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内容包括最高开票限额和开具发票份数。在纳税人完成开具发票工作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对纳税人开具发票情况进行核对,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回原开票限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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