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提交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9]23号 2009-04-02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7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信息办、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国信办[2005]10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电子政务建设的要求,为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对单位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必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采用加密技术内置组织机构代码相关信息,具有安全性和权威性,质监部门所属代码管理机构负责发放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 二、纳税人在办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民间组织等单位纳税人开业税务登记时,必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地税机关受理上述纳税人的开业税务登记时,通过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直接将相关信息读入综合征管系统,具体操作流程,省地方税务局另行下文明确。 三、各级地税机关和质监部门所属代码管理机构,应建立长期协调机制,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并及时向上级反馈相关信息。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九年四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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