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91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9-07-24
摘要:在税收方面,我国长期以来对农业机耕作业均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延续了该项优惠政策,继续对农业机耕免征增值税。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919号建议的答复

邢界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农业机械作业补贴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各地多余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于作业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自2004年启动实施以来,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资金2000多亿元,扶持3000多万农户购置农机具4000多万台(套),大幅提升了我国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推动了我国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快速发展。近年来,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年度资金近200亿元(年度实施比例均超过95%)的规模,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求相比尚有不足。但受补贴机具供给、农民群众购置意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一些省份市县之间的资金使用不均衡,出现了有的不足、有的结转的情况,导致少数省份产生了资金结转。

  为解决好这些问题,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按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各地不断改进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一是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和下达资金规模。要求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因素法科学测算后提出资金需求,对资金结转较大的地区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2017年,对上年资金结转规模较大的若干省份,中央财政未下达当年资金。二是指导各地做好县(市)资金余缺调剂。我部办公厅联合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等文件明确,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强化区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力求减少资金结转;各省要在下半年组织各县(市)开展资金余缺调剂,指导县(市)优先使用结转资金,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对各省两年内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应足额上缴中央财政。三是积极推进资金使用管理创新试点。我部联合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提出,在北京、上海、江西等省(市)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支出方向可包括机具的购置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助等;在四川利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开展农机化发展综合奖补试点,支出方向可包括机具的购置补贴、作业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助等。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指导各省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管好用好资金,加大对相关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机制,稳步推进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方式的创新。同时,在深入实施深松整地作业补助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要求,研究和组织落实好对新型经营主体开展深耕深松、机播机收等生产服务给予补助的政策措施。

  二、关于实施购机贷款贴息等金融、税收措施

  加大对农机购置的金融扶持,对缓解农民群众购置农机具特别是购置大型农机装备的筹资压力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权属清晰的大型农机装备开展抵押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对购买大型农机装备贷款进行贴息。《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提出,鼓励相关省份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大型农业机械。2019年,农业农村部同财政部在北京、上海、江西、四川等省(市)启动的农机购置资金使用管理创新试点工作也支持开展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助等。在税收方面,我国长期以来对农业机耕作业均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延续了该项优惠政策,继续对农业机耕免征增值税。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持续跟进相关工作进展落实情况,不断完善和强化对农机具购置的金融扶持等措施。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组织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必须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不断完善相关措施,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多年来,我部会同财政部,重点围绕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确定等关键环节开展了一系列创新性工作,并取得了良好成效。一是扩展补贴范围。2018年,公布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涉及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的机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允许各省遴选不超过3个机具品目开展新产品补贴试点。截至目前,全国有24个省份正在开展56个次新产品的补贴试点工作,18个省份正在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2019年,又将4个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纳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二是科学分类分档和确定补贴标准。组织各省按年度开展补贴额调整工作,对支持农业绿色发展的机具,指导各地在不突破30%的补贴额测算比例前提下,足额测定补贴标准;适时组织对补贴标准过高、过低产品进行评估,对补贴标准过高且有违规情节的予以严肃处理,对补贴标准过低的一般由各省根据相关规定自主调整。允许各省结合实际,重点针对技术先进、农业急需、群众欢迎的产品开展补贴机具分类分档优化工作,通过增加关键分档参数,更加精准、科学地测算补贴标准。此外,还专门针对拖拉机、青饲料收割机、自走式植保机械等通用性较强的农机产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补贴分档参数优化调整工作,以便进一步精准测定相关产品补贴额。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聚焦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围绕补贴范围确定、补贴标准确定、补贴对象确定、补贴资金申领和补贴机具投档便利化、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重点,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持续完善操作办法。

  感谢您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010—59192862

农业农村部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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