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08]3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全文失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8-05-06
摘要:对进入上市程序的省级重点培育企业,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开辟“绿色通道”,在上市申报过程中予以优先办理,提供高效率的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全文失效]

浙政发[2008]35号           2008-5-6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办发[2021]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21年12月11日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失效。


为抓住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机遇,推动更多的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更好地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实现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上市工作目标

  近几年来,我省越来越多的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有效地拓宽了企业融资的渠道,促进了支柱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有利于扩大资金来源,突破企业发展中资金瓶颈约束;有利于促进产业和企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加快全省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创新要素驱动,更好地为实施“两创”总战略服务。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利用资本市场,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重要性,不断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增强服务意识,不断优化政策环境,提高服务水平,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各项工作。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目标是:到2012年末,努力推动300家企业进入改制上市工作;新增150家上市公司,实现上市公司数量在2007年基础上翻一番;大幅度提高企业上市融资能力,上市首发融资和上市公司再融资金额在2007年基础上增加50%,历年累计融资额超过1500亿元。通过五年努力,上市公司数量继续位居全国前列,上市公司运行质量不断提升,进一步打造具有浙江特色的“浙江板块”,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上市公司,实现“证券大省”向“证券强省”转变。

  二、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拓宽企业上市融资渠道

  (一)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是推进企业上市的关键性基础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积极引导、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精心培育的原则,选择一批质地优良、成长性好、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作为培育对象,加强跟踪指导和服务。省有关部门要通过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的形式,在各地上市后备企业和省属企业中选择一批企业作为省级重点培育对象,予以重点指导和培育。发展改革、环保、财政、税务、国资、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提前介入省级重点培育企业的上市工作,涉及审批核准事项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给予重点支持。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证券中介机构的联系,强化合作培育机制。

  (二)加大政策引导与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企业历史沿革中涉及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以及历年来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而形成的扶持资金等问题,要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予以积极妥善解决;减轻企业改制上市成本,对经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等相关部门应当办理产权人名称等变更登记手续,免收行政过户费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重点上市培育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规范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降低上市公司因环境污染带来的投资风险。

  (三)加大多层次、多渠道上市融资力度。充分利用主板、中小板市场,优先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金融、现代商贸物流、文化、教育、旅游以及海洋经济领域的企业上市融资;抓住创业板市场机遇,及时选择一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商业模式新,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尽快进入改制上市程序;继续开拓境外资本市场,推动民营企业赴境外上市融资,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引导和支持国有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鼓励我省优质企业买壳上市,支持我省企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至浙江。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和服务,引导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及发展战略,选择相应的上市融资渠道。

  三、积极推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作用

  (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教育。严格规范和约束控股股东行为,防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侵害上市公司或社会中小股东利益。建立和规范激励机制,强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之间的共同利益基础,提高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引导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股权激励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大力推动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努力打造诚信“浙江板块”。

  (五)支持上市公司做强做优。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融资平台作用,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等形式实施再融资。支持上市公司在本省投资兴业,省、市规划的重点发展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充分利用现有上市公司资源,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总体战略,通过“腾笼换鸟”方式,实现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和主业转型。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等方式进行资产优化重组,促进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优势企业。对上市公司因重组做强而产生的过高成本,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改制上市政策予以适当减免或补助。

  (六)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作用。上市公司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要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示范作用和带动作用,拉大产业链,强化我省支柱产业优势。引导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我省产业的全面转型升级。鼓励上市公司利用资本纽带,做大做强地方金融业、科技服务业、旅游业、商贸物流业,带动发展其它现代服务业。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关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劳动者权益和社会慈善等,争做社会的示范和表率。

  (七)加强对上市公司运行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各级政府要支持证券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承担起防范与化解本地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加强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风险防范和化解预警机制,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加强证券中介机构建设,提高中介服务水平

  (八)大力培育和发展省内证券中介机构。支持我省地方证券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收购兼并等方式充实资本、增强实力。支持省内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在省内企业上市过程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建立和完善专业人才引进、培训机制,不断提高我省证券中介机构人员素质与能力。积极吸引省外中介机构来浙开展业务。本着“市场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要求,吸引省外优秀证券中介机构来我省开展业务,并为其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九)不断完善对在我省开展上市融资业务的证券中介机构的评价和监督工作。建立中介机构执业与诚信档案,及时通报和表彰优秀中介机构。选择一批资质好、执业质量高的证券中介机构,向我省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宣传和推荐,为上市后备企业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和便利。探索中介机构上市工作的责任追究机制,提高中介机构的诚信意识和社会公信力。对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要及时通报,对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营造企业上市工作的良好环境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地方政府要将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列入地方经济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上市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机构职能,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上市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省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处理企业改制上市及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上市工作效率,增强部门间协同配合,省政府设立由金融、证监、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经贸、国资、国土资源、工商、环保、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的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全省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的确定以及上市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协调。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省金融办承担。

  (十一)开辟绿色通道,提供高效服务。对进入上市程序的省级重点培育企业,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开辟“绿色通道”,在上市申报过程中予以优先办理,提供高效率的服务。工商部门在企业改制登记时,要着眼于加快企业上市,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做好改制与上市的政策衔接工作;发展改革、环保、经贸等部门对企业上市融资项目立项、环评给予重点支持,时间上予以优先保障;国土资源、国资、劳动保障、经贸、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企业上市,合力营造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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