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6]10号第二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西安市规定单位缴存比例为20%,个人5%,3倍上年职平工资基数不变,请问个人所得税是否可按上限12%的扣除比例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对贵公司的情况,单位实际缴存20%的部分,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法规规定的标准12%的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缴存5%的部分,未超过法规规定的标准,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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