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16号 2007-09-28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2007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3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汇总财务会计报表。 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9月28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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