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器材公司“债务重组”掩盖的秘密
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因群众举报,某市稽查局提前介入某健身器材出口公司进行检查辅导。稽查局的老王、小肖到达公司大门口时,恰巧遇上公司老总。尽管公司老总热情地张罗招待,他们俩却顾不上寒暄,打了个招呼便直奔会计办公室,向公司财务负责人陈经理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 三天之后,老王、小肖带着一脸尴尬的陈经理,一同来到公司老总办公室。宾主客套一番坐定,老王便简要通报了此次前来公司检查辅导中发现的“债务重组”问题,要求公司及时进行整改。 问题1:利用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差异逃税 该公司的前身因经营管理不善、市场决策风险等问题欠下债务1 200万元,并于2004年12月宣布改制。其集团公司在进行债务重组时拨出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以减轻下属公司债务负担。该公司便利用债务重组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差异,在重组业务发生时没有严格按税法规定执行,而是将集团公司确定的这500万元重组损失在税前进行列支,从而造成了应纳税款减少。 对这个问题,老王解释说,关于关联企业重组损失的处理,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规定是有差异的。债务重组会计制度规定,集团公司的重组损失可以在税前列支,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6号)第九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必须“经法院裁决同意”、或是“有全体债权人的协议”、或是“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但该集团公司没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故该集团公司不得确定重组损失,其下拨的500万元专项资金应该视同企业捐赠,集团公司在财务上应该做捐赠支出处理,下属公司则应当确认捐赠收入。还有,根据税法规定,当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存在差异时,纳税应当首先执行税收政策的规定。也就是说,公司的债务重组损失在此次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应予以剔除。 小肖作了补充:就这个问题,刚才我们已经责令陈经理尽快调整公司账务。在账务调整时应该调增利润500万元,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问题2:将债务重组所得转入资本公积 公司曾于上年7月份购进一批价值500万元的钢材,并开具了一张面值500万元的票据,后因无力偿还货款,经双方协商,公司于同年11月用一台设备抵偿了货款,该设备的购置成本为600万元,累计折旧为200万元,经评估的公允价值为450万元,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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