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7-16
摘要: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及总行营业部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向北京市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及代表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01号        2009-07-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开发银行已经国务院批准改制成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全国各省、市成立了分行和代表处。经研究,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明确如下: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及总行营业部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向北京市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及代表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344号)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07月16日

标签: 金融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