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阳股份 1、不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对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衔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关于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作出了明确答复: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在新税法环境下此类税收事项的判断仍应依据原税法规定标准的原因已在对歌尔声学不再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分析中进行了阐述,在此不再赘述。具体到九阳股份,按照原税法规定,虽然外资并未退出,但是由于境内A 股首发上市而使外资持股比例低于25%,因此,九阳股份不得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2、无需补缴已减征、免征所得税款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第5条、第1项对外资没有退出但股权重组后使外资持股比例低于25%情况下的税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在新税法环境下此类税收事项的判断仍应依据原税法规定标准的原因已在对歌尔声学需要补缴已减征、免征税款的分析中进行了阐述,在此不再赘述。具体到九阳股份,应以原税法体系对九阳股份企业性质转变是否对其原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的计算产生影响为依据判断其是否属于国税发[2008]23号文所规定的补缴情况。而原税法体系中,71号文将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但是外资并未退出的行为定义为税收上的重组行为。对此类情况原税法体系规定,应视为重组行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不产生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可以延续计算。按照上述政策规定,虽然九阳股份首发上市后外商持股比例低于25%,但是在首发上市过程中九阳股份的原外商投资并未退出,仍保留在首发上市后的九阳股份中,则税法仍将首发上市前后的九阳股份视为连续的同一纳税主体。因此,九阳股份也就不牵扯到所谓的经营期限是否不足10年,适用税法第8条补缴税款的问题。九阳股份重组后不适用税法第8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税款的规定,不需要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综上所述,两家企业由于企业性质发生变化,均不能再享受原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由于歌尔声学外资的退出,因此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就其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进行补缴;而九阳股份外资并未退出,只是由于境内发行A股上市而使外资持股比例低于25%,按照税法的规定,原则不需要就其原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进行补缴。从公共媒体所获取的资料结合现阶段税收法规判断,两家企业由于企业性质的变化而进行的税务处理基本合法、正确,两家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也基本合法、准确。 企业的IPO过程必然涉及到资源的整合、资本的流动、财务数据的审计与预测,而这其中方方面面的变化也必然会涉及到税收事项的认定。正如我们所分析的税收事项,对外商投资企业由原本的西装缩水到改穿马夹或者从根本上换成长袍马褂之间税收差异的困惑可能仅仅是这两家企业IPO 过程中众多税收问题中的一个方面,但是却对企业过去3年以及未来的利润产生巨大的影响,进而也就对企业IPO过程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因此,企业应在IPO策划、实施过程中注意防范各种税收风险可能对IPO产生的影响。 附件一:歌尔声学IPO税收事项摘录 附件二:九阳股份IPO税收事项摘录
1、《审计报告》的“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之“五、税项”(4-1-34页)部分披露如下: “本公司的前身-怡力达原是位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成立的生产性合资经营企业,成立于2001年6月25日,2002年认定为第一个获利年度,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期20年,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同时,怡力达于2003年11月被确认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企业证书编号:44-07345A),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2005年度、2006年度执行15%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即7.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之“五、政策风险”之“(一)所得税政策的变化风险”(1-1-30页)披露如下: “公司是注册于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的企业,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鲁科高字[2003]154号,公司自2003年11月被确认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股本形成”之“(五)2007年5月股权转让、变更为内资企业”(1-1-36页)披露如下: “由于公司变更为内资企业,根据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潍坊怡力达电声有限公司经营期不满十年追征已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报告》,公司于2007年5月28日补缴了2002至2006年度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共计10,369,661.21元。” 4、《审计报告》的“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之“五、税项”(4-1-34页)部分披露如下: “2007年5月,根据潍外经贸字(2007)第96号批复,怡力达的外方股东香港歌尔将其持有的全部外资股股权转让给怡通工和自然人姜滨,怡力达由合资经营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由于合资公司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能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应补缴以前年度已经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款,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公司补缴了以前年度予以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并将各期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计入相应所属期所得税费用。” 5、《审计报告》的“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之“七、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附注”之“19、应交税费”(4-1-50页至4-1-51页)部分披露如下: “2007年5月,根据潍外经贸字(2007)第96号批复,本公司的前身怡力达由合资经营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由于合资企业实际经营期未满十年,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怡力达经营期不满十年追征已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报告》文件审核确认,怡力达补缴企业所得税10,369,661.21元,同时追溯调整报告期内各期期末的应交所得税数额,由此造成2007年年初账面欠税12,953,131.51元,在2007年5月份已全部清缴。”
1、《招股说明书》第188页披露如下: “根据济南市槐荫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山东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认定生产性企业的批复》(槐国税发[2005]40号),发行人被认定为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济南市槐荫国家税务局(槐国税函[2007]12号)的认定,发行人2005年开始进入获利年度,2007年为减半优惠期的第一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 本次发行上市后,外资持股比例将下降到25%以下,则九阳股份不能继续享受中外合资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我国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现并轨,统一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上述税收政策的变化将对公司未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附件二:九阳股份有限公司((002242)以下简称“九阳股份”) IPO税收事项摘录
附件一: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002241)以下简称“歌尔声学”)IPO税收事项摘录
近一段时间,关于歌尔声学和九阳股份IPO过程中的税务问题在众多媒体和网站上吵得沸沸扬扬。为什么同样是山东企业,同样不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歌尔声学要补交以前年度的税款1036万元而九阳股份却不需要?两家企业的差别待遇是主管税务机关执法尺度不同还是在IPO过程中存在虚假操作?究竟税法对此类企业性质转变适用税收政策是如何进行规定的?我们将就这些疑问与大家共同进行分析和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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