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政策的规定,“甲方供材”既不属于货物代销,也不是机构间移送货物,更不是将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个人福利及无偿捐赠。因此,认同视同销售的观点没有政策依据做支持。 2、观点二进项税转出 进项税转出的观点是建立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方供材”是用在自己的工程项目之上,属自建自用项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进项税不得在销项税中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 这一观点不承认材料所有权的转移。 且不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有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某些开发企业可能具有这一资格),采购材料的进项税是否已经抵扣。试想如果建筑施工方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拿到的材料没有用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工程,而是用于其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工程,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还要按照自建自用做进项税转出吗?所以,不承认材料所有权的转移,依照自建自用的规定做进项税转出的观点是错误的。 3、观点三不交增值税 观点三认为“甲方供材”不产生增值税的涉税业务。这一观点的着眼点是在签订的承包合同,原因是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施工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包含材料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不构成购销关系。 持这一观点的朋友认为,既然承包合同没有包括材料,结算价款中不应该包括材料款,因此不涉及材料的购销业务,不应该交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这个问题,与双方签订的是什么合同没有必然的联系。诚然,“包工不包料”的承包合同下,建筑施工方不需要考虑材料的采购业务,施工材料从建设方领用即可,工程结算价款可以是纯建筑劳务造价;按照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工程结算价款也可以采用包括材料价款的结算价。 在工程结算价款包括材料价款的情况下,材料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有偿转让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结算的协议价做销售处理。 4、观点四按销售计提增值税 通过以上三个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处理表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建筑材料发生所有权的,在所有权转移的过程中有所收益或减少了债务,就构成了货物的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 综合以上分析,我的结论是:房地产?? ?发企业以“甲方供材”方式提供建筑材料,在理论上,“甲方供材”承包方式下建筑施工方全额结算建筑工程款,即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材料的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税收实务中,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计缴增值税,只是没有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事实上因为纳税人资格的限制,也不可能进行抵扣。对此,税务机关一般也是认可,但是也不排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交增值税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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