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9]04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3-26
摘要: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享受减免税政策,当年有盈利,而以前年度发生亏损,又在弥补期内。纳税人应先用本年非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所得来弥补其以前年度亏损,不足弥补的,再用应享受减免税的所得来弥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048号            1999-03-26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

  一、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其一个纳税年度的亏损额是指按照本《通知》规定,当年应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项目与非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项目盈亏相抵后的余额。

  二、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享受减免税政策,当年有盈利,而以前年度发生亏损,又在弥补期内。纳税人应先用本年非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所得来弥补其以前年度亏损,不足弥补的,再用应享受减免税的所得来弥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