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0]688号 2000-09-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教育部来函,称由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主办、中国科协承办“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奖励全国(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初中、高中、中等师范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近年来完成的,并申报参加全国评选和展示的获奖优秀科技创新和科学研究项目。每次活动评出一等奖1名,奖金为25万元人民币(其中奖励学生个人5万元人民币,奖励学生所在学校20万元人民币)3二等奖25名,奖金为6万元人民币(其中奖励学生个人1万元人民币,奖励学生所在学校5万元人民币);三等奖50名,奖金为3.5万元人民币(其中奖励学生个人5千元人民币,奖励学生所在学校3万元人民币);提名奖100名,奖金为9千元人民币(其中奖励学生个人1500元人民币,奖励学生所在学校7500元人民币)。教育部为此申请对上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法规,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9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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