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2]243号 关于内资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8-27
摘要:关于外资企业在商场内为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提供场地、服装和灯箱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广告宣传等各种促助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所收取相应的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的征税问题,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128号)已明确。

关于内资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2]243号      2002-08-27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关于外资企业在商场内为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提供场地、服装和灯箱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广告宣传等各种促助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所收取相应的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的征税问题,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128号)已明确。经研究,内资企业比照深国税发[2001]128号文执行。

  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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