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再次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15号 2004-01-0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再次通报》(国税函[2003]1360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各地要认真按要求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抵扣情况统计表》的统计填报工作,2003年12月及以后月份的统计表于每月18日前书面上报省国税局,并电传至(0591)7098764。省国税局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以每月18日上报情况作为通报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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