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启动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和举报有奖活动的通告[部分废止] 鲁国税发[2004]9号 2004-01-18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二、三中的行业和发票种类描述已变化,需要变更;五中的即开即奖普通发票的兑奖管理中所提到的发票兑奖联刮奖区覆盖层下面印有中奖金额或“爱国护税”字样。改为印有中奖金额或“谢谢您”的字样。七、10发票票面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与经营者名称不符的。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已不能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只能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由山东省国税系统负责监制管理的普通发票,启动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和举报有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普通发票作为经济交流的基本商事凭证,是纳税人财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务机关计算税款和进行稽查的重要依据,也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法律证明。 开展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和举报有奖活动,对激发广大消费者购物积极索要发票,督促纳税人依法规范开具和取得发票,鼓励社会各方面主动参与税收的监督管理,遏制发票违法违章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普通发票在税源控管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壮大地方财力,都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部分废止]即开即奖普通发票是带有刮奖功能的普通发票。首先在商业零售行业和修理修配行业推广使用。新版即开即奖普通发票为:山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山东省修理修配统一发票、山东省定额专用发票。今后,将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扩大推广使用领域,增加有奖发票种类。 【税屋提示——二中的行业和发票种类描述已变化,需要变更】
【税屋提示——三中的行业和发票种类描述已变化,需要变更】
五、[条款修订]即开即奖普通发票的兑奖管理。发票兑奖联刮奖区覆盖层下面印有中奖金额或“爱国护税”字样。消费者取得有效的即开即奖普通发票后,即可刮奖。若刮奖区印有中奖金额,即可获得相应金额的奖金;若刮奖区印有“爱国护税”字样,为未中奖。 【税屋提示——即开即奖普通发票的兑奖管理中所提到的发票兑奖联刮奖区覆盖层下面印有中奖金额或“爱国护税”字样。改为印有中奖金额或“谢谢您”的字样。】
六、对取得的即开即奖普通发票,消费者可拨打当地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登录山东国税网站www.sd-n-tax.gov.cn进行发票有奖查询和发票真伪查询。 七、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列举的未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以下发票违法违章行为,作为近期鼓励举报的重点: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2、开具作废发票或假发票的; 3、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 4、单联填开或上下联发票内容填写不一致的; 5、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6、涂改发票的; 7、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的; 8、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的; 9、以白条或其他单据代替发票的; 10、[部分废止]发票票面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与经营者名称不符的。 【税屋提示——七、10发票票面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与经营者名称不符的。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已不能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只能盖发票专用章。】
国税机关对查证属实的发票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处理后,按照《税务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山东省国税系统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在发票违法违章行为查结后一个月内,按照规定程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国税机关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对采取匿名举报的,可凭预留密码或其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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