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4]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启动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和举报有奖活动的通告[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1-18
摘要:有奖发票的小额奖金可由国税机关委托开票方当场兑付,大额的奖金和未当场兑付的小额奖金应到国税机关指定兑奖地点兑付。国税机关向社会公示兑奖地点和联系电话。中奖人应自取得发票之日起三十日内兑奖,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启动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和举报有奖活动的通告[部分废止]

鲁国税发[2004]9号        2004-01-18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二、三中的行业和发票种类描述已变化,需要变更;五中的即开即奖普通发票的兑奖管理中所提到的发票兑奖联刮奖区覆盖层下面印有中奖金额或“爱国护税”字样。改为印有中奖金额或“谢谢您”的字样。七、10发票票面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与经营者名称不符的。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已不能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只能盖发票专用章。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由山东省国税系统负责监制管理的普通发票,启动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和举报有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普通发票作为经济交流的基本商事凭证,是纳税人财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务机关计算税款和进行稽查的重要依据,也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法律证明。

  开展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和举报有奖活动,对激发广大消费者购物积极索要发票,督促纳税人依法规范开具和取得发票,鼓励社会各方面主动参与税收的监督管理,遏制发票违法违章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普通发票在税源控管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壮大地方财力,都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部分废止]即开即奖普通发票是带有刮奖功能的普通发票。首先在商业零售行业和修理修配行业推广使用。新版即开即奖普通发票为:山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山东省修理修配统一发票、山东省定额专用发票。今后,将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扩大推广使用领域,增加有奖发票种类。

  【税屋提示——二中的行业和发票种类描述已变化,需要变更】


  三、[部分废止]即开即奖普通发票增加了多项防伪识别措施,发票联套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在紫外线荧光灯照射下呈橘红色荧光反应。山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分手写版和收款机专用版两种,手写版发票联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制,收款机专用版发票联采用普通双胶纸印制;山东省修理修配统一发票为剪角式发票,发票联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山东省定额专用发票共九种面额,以我省九大名胜古迹为底纹,并在发票联中间套印“山东国税”字样,在紫外线荧光灯照射下呈橘红色荧光反应。

  【税屋提示——三中的行业和发票种类描述已变化,需要变更】


  四、即开即奖普通发票的设奖规则:原则上奖项分组设立,以一百万份发票为一组,每组设若干奖项,采用计算机随机跨票种综合布奖。具体奖项设置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条款修订]即开即奖普通发票的兑奖管理。发票兑奖联刮奖区覆盖层下面印有中奖金额或“爱国护税”字样。消费者取得有效的即开即奖普通发票后,即可刮奖。若刮奖区印有中奖金额,即可获得相应金额的奖金;若刮奖区印有“爱国护税”字样,为未中奖。

  【税屋提示——即开即奖普通发票的兑奖管理中所提到的发票兑奖联刮奖区覆盖层下面印有中奖金额或“爱国护税”字样。改为印有中奖金额或“谢谢您”的字样。】


  有奖发票的小额奖金可由国税机关委托开票方当场兑付,大额的奖金和未当场兑付的小额奖金应到国税机关指定兑奖地点兑付。国税机关向社会公示兑奖地点和联系电话。中奖人应自取得发票之日起三十日内兑奖,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对取得的即开即奖普通发票,消费者可拨打当地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登录山东国税网站www.sd-n-tax.gov.cn进行发票有奖查询和发票真伪查询。

  七、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列举的未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以下发票违法违章行为,作为近期鼓励举报的重点: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2、开具作废发票或假发票的;

  3、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

  4、单联填开或上下联发票内容填写不一致的;

  5、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6、涂改发票的;

  7、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的;

  8、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的;

  9、以白条或其他单据代替发票的;

  10、[部分废止]发票票面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与经营者名称不符的。

  【税屋提示——七、10发票票面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与经营者名称不符的。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已不能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只能盖发票专用章。】


  举报可采取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到主管国税机关直接举报等方式。

  国税机关对查证属实的发票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处理后,按照《税务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山东省国税系统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在发票违法违章行为查结后一个月内,按照规定程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国税机关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对采取匿名举报的,可凭预留密码或其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