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4]37号 2004-05-19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后,对部分地区的重点国有林区实行了木材禁伐、限伐政策。为支持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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