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发[2005]195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24
摘要:主管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利用社保等部门提供的各类信息,加强对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涉农等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个体户的户籍管理,实时掌握其总量和分布情况,并严格按规定及时兑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防止利用优惠政策骗取国家税款。

  实行联合定税后,对个体共管户不得单方面核定或调整定额,确须调整的,必须提请国、地税统一定税联合工作小组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工商、公安、物价、银行等部门及个协组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协税护税网络,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网络强有力的作用,使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社会化。

  第十章 绩效考评

  第三十四条 要结合实际,健全税源管理绩效考评机制,量化、细化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加强对税源管理工作的监督考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第三十五条 考评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奖惩兑现的原则。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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